假冒华为“HUAWEL”被判赔300万,创新警示!
案例概述 11月13日,民主与法制网报道: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,涉及“华威龙(HUAWEL DRAGON)”智能手表恶意攀附“华为(HUAWEI)”品牌。三家公司被判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。 案情回顾 华为公司拥有“HUAWEI”著名商标,其研发的智能手表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声誉。墨某公司A、墨某公司B、德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智能手表,在商品标题、宣传图中大肆突出使用“HUAWEL”“华为适用”“华为手机通用”等标识。 华为公司认为,三家公司使用的“HUAWEL”“HUAWEL UNION”“HUAWEL DRAGON”标识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、误认,侵犯了其对“HUAWEI”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。三公司长期持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,且具有极大的侵权恶意,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件。 法院判决 华为公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,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三家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以大写形式突出使用的“HUAWEL”标识,与华为公司持有的商标“HUAWEI”在字形、读音高度近似,且在商品链接的标题、宣传图中大量使用前述标识,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,构成商标性使用,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,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。 惩罚性赔偿 福州市中院在认定墨某公司A、墨某公司B、德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,以侵权获利为基数,综合考虑故意程度、重复侵权、负面影响等因素对三被告适用2倍的惩罚性赔偿。最终依据案涉店铺自起诉之日的获利数额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,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。 二审维持原判 墨某公司、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核心观点 本案中,三家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判定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,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。法院对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,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,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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