货车续保2小时遇车祸,保险公司拒赔!法院判决揭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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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关键词提取与长尾词拓展
核心关键词:
- 保险责任起算时间
- 交强险
- 商业三者险
- 脱保续保
- 法院判决
相关长尾词:
-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
- 保险理赔争议
- 货车保险理赔案例
- 保险条款解读
- 保险法司法解释
改写后内容
2023年5月17日,张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。直到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,张某才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,并在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。保单上明确指出保险期间为“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”。
令人遗憾的是,在保单生效之前,即2024年5月24日15时50分,张某驾驶货车超车时与王某所骑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,交警判定张某负全责。
王某的亲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金额高达46万余元。他们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责任的起算时间。
法院判决: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
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的车辆在脱保状态下续保,保险公司对此事实明确知晓,理应预见脱保期间的风险。但在承保过程中,保险公司既未提示张某选择保险生效时间,也未说明“次日零时起保”的潜在风险,而是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,这实质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,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相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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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定该“零时起保”条款对张某不发生效力,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张某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,长期从事运输行业,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、合同条款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。他在收到电子保单后,对载明的“次日零时起保”保险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,应视为对该约定的认可。张某主张商业三者险“零时起保”条款无效的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。
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,其余损失22万余元(已扣除张某垫付的费用)由张某自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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